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3567号之三
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春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为1827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97元,由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