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3567号
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春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自有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