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0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9幢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89500。
法定代表人:胡立斌,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全椒路与会峰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2140632M。
法定代表人:焦良存,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3执10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