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3166号
原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卫五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娟,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飞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樟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飞豪,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飞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为717元,由原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宗欣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