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全贫,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飞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国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2843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楚训,男,汉族,1982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飞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楚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飞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楚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飞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楚训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95.54元【其中工程款148144.94元,加倍迟延履行1529.6元(自2019年2月22日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案件受理费3299元,执行费2122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