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飞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全贫、安徽省飞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全贫,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飞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楚训,男,汉族,1982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贫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飞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楚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全贫书面向本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飞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楚训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全贫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91执8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