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凤民一初字第0135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