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夏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源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3民初3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艺源设计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是装饰工程合同,本案案由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合肥市庐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艺源设计公司中标芜湖高新区服务外包创业中心4#楼装饰工程,艺源设计公司与**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协议》一份,约定将高新区4#楼10-20层办公室等装饰、安装工程交由**承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故**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艺源设计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一般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