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07民初2015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号世纪家园12幢B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436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与***、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皖0207民初201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称,复议申请人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民事主体,与原告***从没有发生过业务往来,也没有雇佣过***或与***签订过装饰装修合同,不应为本案当事人。***出具给***的欠条,属于***个人行为,与复议申请人没有任何关联性。另外,***诉讼请求金额为126000元,法院缺裁定冻结复议申请人的财产170000元,显属超标的查封,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复议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17)皖0207民初字201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已经起诉了被告***及复议申请人即被告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责任。因此,***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申请要求法院对两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复议申请人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以及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待案件实体审理后确定。故复议申请人以其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要求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起诉标的不仅要求支付工程款126000元,还要求两被告按照2%/月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其中80000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计算、46000元自2016年9月15日起计算)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止目前利息已近25000元,考虑到本案审理过程中逾期利息仍在计算等因素,原告要求保全两被告价值170000元的财产属于合理范畴、并无不当,本院按原告申请裁定保全两被告价值170000元的财产不属于超标的查封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周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甘强成
附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