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小平、***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民辖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路1号世纪家园12幢B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上诉人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源艺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2015号之二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艺源艺术公司上诉称,***向法院提交的是工资款欠条,而非工程款欠条,故本案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是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实际施工育红小学旭日天都校区吊顶装饰工程,并就工程款的给付与艺源艺术公司、***发生争议诉至原审法院,故原审法院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确定本案案由并无不妥。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涉案工程地点(育红小学旭日天都校区)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艺源艺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朱有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