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与***、安徽新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明珠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3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曹冬梅,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朝,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洪国,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郭华锋,董事长。
被告:安徽明珠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新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明珠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69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红梅
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
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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