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谭***、安徽新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8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30-1号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曹冬梅,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朝,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洪国,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女。
被告:安徽新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郭华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谭***、安徽新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红梅
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
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