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公司与陕西某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526执异7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麦可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明柱,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建文,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08号。
被申请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成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宗杰,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旭涛,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杨凌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亚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忠平,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杨凌鑫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养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宏,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中林街21弄29号。
被申请人李霞,女,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刘家庄街坊路6号。
被申请人陕西广合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陕西麦可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杨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麦可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杨凌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杨凌鑫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顾宏、李霞、陕西广合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麦可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杨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决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杨建文清偿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0元、保全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第一至第六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被申请人陕西广合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第一至第六被申请人并未全面出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陕西广合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应依法对申请人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申请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实属陕西省财政厅委托的以出资人的身份参股到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股东权益。且据我们所知,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仍有土地、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公司也不存在未足额出资的事实。故不应追加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与我公司无关,证据验资报告主要是对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部分有意见,同时验资报告也显示我公司出资到位,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杨凌鑫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称:2017年之后我公司才是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人,对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无异议,可提供工商信息表证明杨凌鑫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完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是股东是否出资。
被申请人陕西广合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称:我公司接受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进行验证,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的,我们的验资范围为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责任987万元,由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日前一次交足。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显示,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缴存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杨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70xxxxxxxxxxxxxxx4888账户1500万元。我们向咸阳市杨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函证出资情况,咸阳市杨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回函确认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缴存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杨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70xxxxxxxxxxxxxxx4888账户1500万元投资款。同时咸阳市杨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出具余额对账单,显示截止2008年1月2日,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杨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70xxxxxxxxxxxxxxx4888账户余额为15002700元。我们的验资报告特别说明“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事务所无关”。
经审查查明,陕西麦可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杨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杨建文应履行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400元。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2008年1月2日,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87万元,陕西广合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陕广验(2008)第001号验资报告显示新增的987万元于2008年1月2日之前一次缴足,其附件《验资事项说明》显示这987万元于2007年12月13日缴存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咸阳市杨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立的270xxxxxxxxxxxxxxx4888账户内。杨凌示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08年1月2日在《银行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杨凌示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更名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9日以(2019)陕0526执1663号协助查询通知书回复我院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270xxxxxxxxxxxxxxx4888账号自2007年12月4日开户,未发生交易,无流水。我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发去查询函,要求其明确说明。该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回复我院,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开设的720xxxxxxxxxx1009账号转入15000000元进入了270xxxxxxxxxxxxxxx4888账户。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听证会后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将其在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所持1307万元中的987万元股权转让给杨凌鑫诚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其他股东出资不实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陕西广合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陕广验(2008)第001号验资报告是基于杨凌示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询证函》内容作出的,不应对该报告的内容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杨凌鑫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也不应对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说明西安国际信托股份公司转入270xxxxxxxxxxxxxxx4888账户15000000元,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987万元于2007年12月13日实际到位。依法不承担未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其他股东申请执行人无证据证明其出资不实或不足,依法对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麦可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梁润恒
审 判 员  陈忠民
人民陪审员  王蒲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