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1民初1066号
原告:安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园(创业营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6MA8LKLC62F。
法定代表人:张铁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亮,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第1幢1单元1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9512U。
法定代表人:张志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仁村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95715172Q。
负责人:马小平。
原告安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2.04元,由原告安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丹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孟 飞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