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民终2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发,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男,汉族,农民,1987年12月23日出生,系上诉人**发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平,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发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致使本案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民初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蒲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新龙
审判员 秦文强
审判员 李 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蔓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