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1175号之一
原告: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永靖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徐顶乡中林村***。
负责人:**。
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34号新长安广场第1幢1**10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永靖分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23元,由原告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