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4507号
原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塘前工业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安,总经理。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贺昆。
原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9元,由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