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2671号
原告:江油市三合镇精通商贸部。经营场所:江油市三合镇北林村一组997-999号。
经营者:李欢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陵园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油市三合镇精通商贸部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江油市三合镇精通商贸部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三合镇精通商贸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市三合镇精通商贸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江油市三合镇精通商贸部负担。
审判员 姬玲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