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2719号
原告:杭州源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丰潭路669号4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徐达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奥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贺昆,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源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源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源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源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计2122元,由原告杭州源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丽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