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2681号
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峰,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贺昆,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姬玲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