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2600号
原告:特变电工***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莲汶路**。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
法定代表人:王贺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特变电工***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