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8870号
原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孙逢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生,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云祥,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陵园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靳玉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尚勋,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仅限办公用途)(自主申报)(MZ)。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尚勋,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尖山路300号湖南城际铁路总部办公大楼1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04.5元,由原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卿 斌
人民陪审员  王令斌
人民陪审员  黄 娓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罗翠玲
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