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979号
原告:成都道道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1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陆远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贺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珍,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道道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道道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道道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道道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78元,减半收取计9689元,由原告成都道道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姬玲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