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7394号
原告:成都御捷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4楼40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御捷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因被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成都御捷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御捷沛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御捷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80元,由原告成都御捷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