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7881号
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B区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08元,由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