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与温州瓯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温瓯行审字第60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高博。
委托代理人黄敏。
被执行人温州瓯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乐平。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瓯水罚决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瓯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26478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瓯水罚决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温州瓯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6478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2014年7月11日送达。2014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温州瓯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瓯水罚决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的金额为264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瑞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舒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