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执222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棋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内。
法定代表人:魏长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棋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辽0112民初11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棋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金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沈阳棋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沈阳棋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可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沈阳棋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12执2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世君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魏玉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