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04民初1622号
原告:沈阳棋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内。
法定代表人:魏长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勇,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齐书刚。
委托代理人:张弛,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沈阳棋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勇、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原名沈阳市大东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2019年3月25日统一划归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沈阳市大东区100个旧住宅绿化提升、增设健康娱乐设施、安全防范、道路维修等工程交原告施工,合同价款1236955.31元,包工包料。案涉工程于2014年4月9日开工,2014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年4月17日,原被告联合各方进行了审计结算,最终案涉工程审定价为1006557元,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865868.72元,剩余140688.28元未向原告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0688.28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小区办自2020年并入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案涉工程于2014年6月30日竣工,已交付,经验收质量合格,已付工程款865868.72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沈阳市大东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后并入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沈阳市大东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辖区内“沈阳市改善100个旧住宅区居住环境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为绿化提升公衡、增设健身娱乐设施、增设安全防范、道路维修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2014年4月9日至6月30日,合同价款1236955.31元。案涉工程于2014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沈阳市大东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使用。2019年4月17日,经沈阳市大东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委托,同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案涉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经审核,该项工程总造价为1006557元。被告已付工程款865868.72元,尚欠140688.28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报告、定案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案涉工程于2014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已审定工程造价1006557元,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865868.72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40688.28元,故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棋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688.2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14元,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岩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啸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