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25执1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25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90887.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695元及执行费432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25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鹍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