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25执1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25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90887.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695元及执行费432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25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鹍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