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2财保102号
申请人:陕西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75,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覃平,男,住陕西省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粮食加工厂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覃平银行存款353487.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覃平银行存款353487.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90元,申请人陕西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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