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278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军,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第三人:武汉市德华测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金银潭现代企业城******。
法定代表人:杨德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襄阳市樊城区牛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武汉市德华测试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