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恢58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9377410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艾伦迪克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南山世纪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6882524169。
法定代表人孔迪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艾伦迪克输配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为(2019)鲁0214执362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9)鲁0214执362号案件终结执行。
二、本院(2018)鲁0214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