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93号
原告: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东田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甲。
法定代表人:顾天兵,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15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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