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4民初15056号 原告: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田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仕园路(**大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电公司)与被告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5,000元,投标保证金20,000元,共计115,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欠原告货款95,000元,原告协助被告投标,垫付保证金20,000元,共计欠款1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恒讯公司未答辩。 海电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工业产品买卖合同3份、送货单4份、还款协议书1份(复印件)、电子银行转账凭证1份(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张。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变压器,尚欠货款的事实。同时证明原告曾为被告垫付投标保证金20,000,该款项被告亦未偿还的事实。恒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干式变压器1台,价款63,000元;2013年11月26日,原告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收货地点大连旅顺供电局对面,收货人**在发货单上签字。2015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变压器2台,价款38,000元;2015年6月3日,原告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收货地点大连后岩,收货人“***”在发货单上签字。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干式变压器1台,价款46,000元;2015年8月1日,原告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收货地点,收货人“***”在发货单上签字。 2015年8月11日,原告为被告垫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 2020年12月20日,原告针对被告未还款项制作了还款协议书,并将该协议书以文档形式发送给被告法定代表人***。2021年2月20日,被告公司**确认后,***通过微信拍照将该协议书又发回至原告法定代表人***。协议书确认以下内容:“1.乙方(恒讯公司)欠甲方(海电公司)货款95,000元,乙方承诺归还95,000元欠款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如到期不能归还,甲方有权起诉乙方归还欠款及利息,乙方将承担关于起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仅限于差旅费、通讯费、律师费、诉讼费);2.甲方协助乙方投标,向招标公司支付保证金费用20,000元,如招标公司不能于2021年6月30日前退回甲方,乙方承诺承担该费用,如甲方以后收到该笔保证金,甲方承诺退还给乙方”。后招标公司未将保证金退回给原告,被告亦未按协议约定还款。 本院认为,恒讯公司欠海电公司款项115,000元事实清楚,海电公司要求恒讯公司立即清偿并承担自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的利息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恒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欠款115,000元,并承担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负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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