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玉皇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9377410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坤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88号凱丰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32595684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坤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97496.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小金
书 记 员 田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