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1449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68号天玺大酒店7楼。
委托代理人谢慧,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丽娜,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财产保全费1138元,共计2524元由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