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1449号
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毕垒,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1236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了担保函,保单号为:PZDM201743010000000060,责任限额为1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