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1449号之二
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68号天玺大酒店7楼。
委托代理人谢慧,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丽娜,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告**在长沙银行建湘支行名下卡号为11×××17的银行账户存款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因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名下账户存款所采取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在长沙银行建湘支行名下卡号为11×××17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