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趣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终95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沙趣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天路***号金瑞麓谷科技园B-3栋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勇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2号。
法定代表人:毕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趣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未审查趣动公司与海图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8)湘0104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沙趣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