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鄂9004执2368号
上海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2019)鄂9004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本院(2019)鄂9004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