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750号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区。
法定代表人:李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飞,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文,男,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告:和田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阳潇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男,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田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收集、补充证据,现原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5.92元,减半收取计3,207.96元,由*****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新豫
人民陪审员 陈 定
人民陪审员 田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