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18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和田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阳潇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冬,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唐晓丽,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17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唐晓丽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XXXXX(复式)室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O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焦 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