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和田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建泰,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
法定代表人:阳潇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田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5.38元,减半收取2,077.69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2,077.69元由本院退还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兰 莉
审判员 谭建艳
审判员 黄淑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