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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9811号之一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0元,由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