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9811号之一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0元,由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