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大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大连东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成路,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东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IB-44号389F。
本院在执行大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东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明宇
审判员  杨 力
审判员  曹 雨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