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212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健,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美,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薛文博,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12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61,7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金宗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