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02民初42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福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办事处梅兜村第一层2949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1237488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揭阳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工作过程中受伤,并经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粤5202民初330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林党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