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02民初95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福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办事处梅兜村第一层2949地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揭阳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