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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揭阳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02民初95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福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办事处梅兜村第一层2949地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揭阳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