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1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商初字第62号
原告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信公司),住所地在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袁缘,董事长。
被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瑞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D10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信公司诉被告南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信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信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47元减半收取3073.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43.5元,由原告恒信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