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与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高开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万娟。
被执行人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缘。
委托人***。
申请执行人**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